合理用藥培訓會開講 我院藥學人員主講1051
作者: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 藥學部 ![]() 合理用藥培訓會開講 我院藥學人員主講 2017年6月27日上午8:30,臨床藥學科臨床藥師黃娟在邛崍衛計局會議室進行《基層醫療單位處方管理培訓會》。 培訓內容為處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3號))。 第一章“總則”。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第五條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第六條處方書寫規則。第七條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第八條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第九條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第十條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第十二條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條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處方的開具”。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第五章“處方的調劑”。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六章“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